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指示精神,杜绝消极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超期执行案件,是指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的执行案件,包括由本院院长签批扣除审限的案件。
第二条 评查小组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评查内容重点为超期原因,主要包括执行人员是否怠于执行,申请人是否申请暂缓执行,评估、拍卖程序中是否延误时间,是否为送达所造成,判决书有无确认地址书等。对卷宗的其他情况也要进行全部评查。
第四条 对于评查出的问题,根据情况,视其原因给予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第五条 评查组还要对评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有关办案人员必须限期改正。
第六条 所评查卷宗,是通过立案登记随机抽取,还是全抽取,由评查组决定。
第七条 本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