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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28 15:09:24


    夏传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夏传武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擅自将结算的800余万元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拒不执行该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夏传武和高波在永城市龙岗乡承包公路建设工程,由左可立、李坤为夏传武和高波供应石子、黄沙等建筑材料,共拖欠货款1631761元。2012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判决夏传武、高波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左可立、李坤货款1631761元及违约金32635.22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夏传武没有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左可立、李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共执行5.2万元。直到2014年3月间,被告人夏传武将自己800余万元的工程款结清后,在有能力执行该判决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仍然拒不执行该判决。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夏传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立案当天,高波偿还左可立、李坤货款80万元。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夏传武共偿还左可立、李坤货款20万元。

    因夏传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6年11月2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对夏传武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夏传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夏传武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擅自将结算的800余万元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拒不执行该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夏传武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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