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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诉人陈文义诉被告人谢曾凤、付红光重婚一案的评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1-08-30 15:10:24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自诉人陈文义,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农民,住永城市王集乡乔楼村乔前组。

被告人谢曾凤,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农民,住永城市马牧乡付小楼村付小楼组。

被告人付红光,男,38岁,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市马牧乡付小楼村付小楼组。

     二、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陈文义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谢曾凤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2003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曾凤离家出走,自诉人到处寻找。后得知谢曾凤又于马牧乡的付红光结婚,且生育一男孩。自诉人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案件的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文义以被告人谢曾凤、付红光犯重婚罪为由,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谢曾凤、付红光下落不明,本院于2008年7月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本案中止审理。自诉人陈文义于2011年5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曾凤、付红光的控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准许自诉人陈文义撤诉。

     四、评查意见

     经评查认为,本案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法律准确。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1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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