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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2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今年再度启动修法,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 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针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作出完善,旨在积极回应近年来食品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释放出补齐监管短板、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重要信号,进一步彰显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更好守护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安全。修正草案增加法律条款,释放出强监管信号: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更好保障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品质和安全。修正草案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监管定位和制度安排,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并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来源:新华社
·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雷明,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苏州花园1号楼2单元2708室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叶,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尚东国际项目部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70293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凯,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镇药店村张楼组00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67277.2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长坤,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双楼村前香山阁组028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816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4287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卢明星,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南段电业小区1栋1104室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816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4287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慧玲,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中豫世纪城2期4号楼2单元302室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8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永,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陈牌坊村陈古洞西组041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551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胡欢,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永城市新城东城雅居5单元18楼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103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宋文尚,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城关乡孟南村孟奉店村1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6513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林,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斜塘镇莲花菜市场内馒头店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511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5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的决定: 免去潘岳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陈瑞峰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5年9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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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凯,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桥镇蒋庄村小蒋庄东组188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6670.5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92664333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栗振,男,1984 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龙岗镇王石栏村栗庄组 010 号 执行依据:(2024)豫 1481 民初 12861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1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92664333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崔开亮,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崔庄村大崔庄东组063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侯伟丽,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桥镇蒋庄村大蒋庄一组 055 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657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建楠,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桥镇蒋庄村大蒋庄一组 055 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657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对其名下皖A251T7路虎和皖SQW612别克车辆提供线索并能被本院实际控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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