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纠纷的性质、内容,调解人员将调解的原则和各种方法、技巧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形成特定的心理学策略。
(一)针对当事人个性特征的调解策略的运用
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气质、性格等个性特点。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针对当事人的不同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1. 针对典型的外向、情绪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具有典型的情绪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在与他人交往发生纠纷时,往往情绪冲动,甚至一时丧失理智,行为被其消极情绪所左右。这一类当事人心理活动外露,比较容易掌握其诉诸调解的动机和目的。在对这一类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应先采用情绪的冷却法、感化法等,使其冲动的情绪冷却,将其消极的情绪调整到正常状态,待其恢复理智后,再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等进行调解。在对纠纷的是非和责任的调解中,采用直陈法效果较好,因为这一类人说话、办事喜欢干脆、果断。
2. 针对典型的内向、理智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具有典型的内向、理智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心理活动比较隐蔽,而且一般比较固执,已经形成的某些认识不轻易改变。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般采用震慑、迂回、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反复调解才能奏效。
3. 针对典型的外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具有典型外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往往能言善辩,或编造谎言,得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对这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一般采用直陈法,明确、果断地指出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是非和责任,不给其编造谎言和发挥其能言善辩的机会。
4. 针对内向型性格当事人的调解策略。具有内向型性格特点的当事人,一般心胸比较狭窄,对于纠纷的刺激所造成的痛苦感受深刻、持久。对这一类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可采用感化、宣泄、对比、角色换位等多种方法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气质、性格并非都是典型的,很难用某一种模式解决哪一类人的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当时的情境因素等,灵活地将多种策略、方法综合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