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丽沙,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岳山西路00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3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0*****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赵振,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赵小厂村赵庄组00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5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秀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韩庄村韩庄东组006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武东海,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西城区利民居委会东二环南路08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华,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孙楼村孙楼三组069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412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崔玉侠,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西城区利民居委会东二环南路08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豆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东方居委会环城。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3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靖启,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乡张梨园村蒋河口三组020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412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震宇,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双桥乡贺孙楼村贺集西组166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8297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陆俊国,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建井五处院7排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6074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6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3%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孟庆立,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陈官庄乡陈官庄村一组443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87134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0*****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华,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孙楼村孙楼三组069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412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清然,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大王庄村朱大庄组022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5072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 联 系 人:孙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永威,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孙楼村三组097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88937.2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翟晓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天鹅堡小区。 执行依据:(2016)豫1481民初585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78043.4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侯玄玄,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宋河村候楼东组。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7521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738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曹初中,男,1972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中原路南段48号附2号。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435962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举报的下落,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5***** 联 系 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郭玉芝,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9646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852,18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胡博文,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乡政府家属院。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543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82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蒋后六子村蒋后六子组034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颖,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侯岭村。 执行依据:(2015)永证经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陈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瑞华,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侯岭村。 执行依据:(2015)永证经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陈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裴龙,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书案村苏厂组080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履行完毕前。 申请执行标的:1057789.73元(申请执行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2***** 联 系 人: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宸逍,男,198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张楼东一组205号。 执行标的:321989.3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已撤销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裴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138号。 执行标的:903888.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执行依据:(2026)豫1481执1063号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敬皓,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东方大道西段公安局小区副287号 执行标的:2521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执行依据:(2026)豫1481执368号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正风,男,1994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新庄村后松西组029号 执行标的:592987.6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执行依据:(2026)豫1481执633号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00元整;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可执行财产线索,且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按照执行的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郭明利,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李楼村李楼三组159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3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0*****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艳文,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李楼村李楼三组159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3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0*****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亚斌,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唐李树7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51,9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胡德征,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袁庄村胡楼组。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79,0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河南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62499595M。 法定代表人:张茂奎。 单位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中原路中段。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04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回款的5%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家坤,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楼行政村罗庄自然村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03,15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晨东,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鑫鼎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敏,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世纪路金河小区5幢202室。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90,68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赏金30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曹庆平,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九公里村曹大庄西组05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07,26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永城市汉邦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K83512。 法定代表人:高恒芳。 单位地址: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90,68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赏金30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冀泓瀚,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冀庄村冀小楼组 019 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11,496.8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小胖,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乡麻种村麻种西组 196 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50,016.4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谢玉玲,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谢庄村谢庄东组05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四季,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胡楼三组。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3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裴龙,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书案村苏场组080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叶,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职务:商丘昇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35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87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乐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酒店乡孙酒店行政村孙酒店自然村86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25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洪超,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洪庄村洪庄组005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60,73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站内检索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30期)
· 永法同行丨聚餐打闹磕断门牙,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29期)
· 永法温度丨一封感谢信,写给“
· 永城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开展“执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28期)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27期)
· 永法“枫”景丨古邑传孝道 巡
· 永城法院开展“七一”走访慰问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审判流程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司法网拍
网上立案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值班电话:0370--5162601   案件咨询:0370--12368   邮编:476600   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  
您是第 18514323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