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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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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永城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与法警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院机关及七个派出人民法庭开展了全方位的春节前安全大检查。此次检查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李芳、法警大队大队长周士超带队,旨在通过扎实细致的排查,筑牢法院安全屏障。检查组坚持“不留死角、不漏盲区”的原则深入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档案室、机房、食堂、配电室及消防通道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排查。检查内容紧扣三大重点: 一是严把安防安检关。对各法庭及院机关的安检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测试,现场查验安检人员操作流程,重申落实“逢进必检、逢检必严”的原则,坚持不漏一物,不漏一人,确保守住安全第一道关口。 二是拧紧消防水电阀。全面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同时对电路线路、大功率电器使用、用水管道等进行了专业排查,严防用电过载及跑冒滴漏等风险。 三是压实安全管理责。检查组不仅查设备、看现场,还通过随机询问、检查台账等方式,了解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向干警现场宣传安全知识,强化“人走电断”等安全意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隐患,检查组现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责任部门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确保形成“检查-反馈-整改”的闭环管理。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此次联合检查,不仅是一次全面的“安全体检”,更是对全院安全责任意识的强化。下一步,永城法院将继续紧绷安全之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督查,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切实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诉讼提供坚实可靠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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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采用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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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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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王卫卫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卫卫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王卫卫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31日 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张慧玲、唐志中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慧玲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张慧玲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志中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唐志中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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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左波波,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康庙村康庙左西组041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7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左景,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南村南街二组342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7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卫卫,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胡楼四组178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4137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田卉,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大秦集村四组029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933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格格,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北村付庄组04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7226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征南,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薛北村付庄组046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7226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镇蒋后六子村蒋后六子六组034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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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府西路府西小区7栋3单元603号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5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马士伟,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葛洼村马牌坊组03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8238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翟文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王集镇庄楼村谷楼组016号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祥,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卧龙镇高胡楼村高胡楼西组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99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路文举,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身份: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坤,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候岭街道周庄村张庄组069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920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0896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史向阳,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29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诉前调书13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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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邢朋,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中阳嘉园6号楼1单元1601室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71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翟玉林,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解放居委会解放北路069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8380.1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巫晓楠,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候岭街道陈庄村陈庄组004号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5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婉,女,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街道乡政府家属院289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9232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腾腾,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候岭街道谢酒店村汪庄209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秦和朋,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河岸雅居1单元2楼东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21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全会,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程庄村高庄东组002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5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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