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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根据《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现将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和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能考试成绩查询 考生进入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点击“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技能考试成绩查询入口”,查询技能考试成绩及是否进入面试。 查询时间:2026年4月9日18:00至2026年4月12日6:00 二、面试工作安排 (一)面试资格 按照笔试和技能考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职位人数1:2.5的比例(人数不足1人时向上取整),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笔试、技能考试有缺考、作弊或者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均不得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时间 2026年4月12日(星期日)全天,考生6:30开始集合签到,7:00在面试考场行方楼前报到完毕,现场随机抽签确定考场和考号,7:00前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三)面试地点 商丘师范学院梁园校区行方楼(商丘市平原路55号东门进出) (四)打印面试通知单 进入面试的考生,请于2026年4月9日18:00至2026年4月12日6:00登陆原报名网站打印面试通知单(A4纸格式)和查询分组及分组序号(见附件1)。如因考生未及时打印面试通知单或因保管不慎丢失面试通知单,造成的不能参加面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五)面试办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然后根据权重折分。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按时参加面试,面试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面试通知单,考生信息经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面试候考室进行抽号,携带证件不齐者不得进行面试。2026年4月12日早上7:00未到行方楼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生在面试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考生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个别报考县区法院岗位的考生,路程较远,请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安全按时参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 (四)后续招聘有关信息请及时关注公告,公告将通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s://hnsqzy.hncourt.gov.cn/)和商丘人事考试网(https://www.sqrsks.cn/)及“商丘天平之声”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qtpzs)发布,因考生原因错过时间的不予受理。 附件: 1.商丘市法院系统2026年公开招聘书记员面试分组名单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汪虎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街道谢酒店村汪庄组15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诉前调书62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1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传富,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胡楼村胡楼三组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1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新胜,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胡楼三组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1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福权,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雪枫小区6栋17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040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军,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王集镇李月楼村王南组206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8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16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屠阎增,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黄屠庄村黄屠庄组146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91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障与规范并重,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立足职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源自法律明确规定,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就是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司法公正。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做好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衔接,保障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及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案例二、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制止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人身权。人民法院持续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为律师正常履职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明确规则,依法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当前,广大律师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职,维护正常审判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也有极个别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应予依法规制。例如,案例四中,律师郑某某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案例五中,律师董某某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招揽业务,谎称需要“打点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对上述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规制,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律师群体形象和声誉的需要。 三是强化导向,促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律师和法官虽然职责和履职方式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都以追求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本次发布的5件案例,坚持支持律师依法规范履职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律师执业的良好氛围,力求实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与维护正常审判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的有机统一。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重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一、依法保障律师吴某某会见权、阅卷权案——做好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衔接,保障律师充分有效履职 二、依法保障律师王某发表意见权案——制止干扰律师发表意见的行为,维护法庭秩序 三、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依法拘留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维护律师人格尊严 四、律师郑某某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被处罚案——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权威 五、律师董某某违规收案被处罚案——依法惩治违规推广业务和索取财物行为,促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案例一 依法保障律师吴某某会见权、阅卷权案 ——做好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衔接,保障律师充分有效履职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立案再审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再审过程中,根据佘某某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王某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至监狱会见佘某某并办理了委托手续,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再审开庭前,佘某某的母亲提出原审中佘某某的辩护律师吴某某更为熟悉案情,更适合为佘某某进行辩护,故又代为委托吴某某担任辩护人。 【处理经过】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等权利,太仓法院联系佘某某服刑的监狱说明情况,以便监狱安排吴某某会见佘某某。经会见,佘某某明确由吴某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太仓法院随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向吴某某送达了刑事抗诉书、再审决定书等诉讼文书,并安排时间供其庭前阅卷。后太仓法院两次开庭,充分听取了律师辩护意见。 【典型意义】 会见权、阅卷权是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本案中,在法律援助机构已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家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协调安排被委托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由被告人决定家属代为委托的律师吴某某为其辩护人,尊重了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虽然吴某某在原审中曾担任过被告人的辩护人,已查阅、摘抄、复制过原审案卷材料,但在再审程序中,其仍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卷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证据材料。太仓法院安排合理时间供吴某某庭前阅卷,充分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充分有效行使辩护权奠定了基础。 案例二 依法保障律师王某发表意见权案 ——制止干扰律师发表意见的行为,维护法庭秩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因与张某长期感情不和,委托律师王某向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红钢城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律师王某质证发言并进行人身攻击。王某随即请求法庭保障其执业权利。 【处理经过】 红钢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规定,对张某进行训诫,签发《庭审行为规范告知书》,明确禁止其实施干扰律师正常履职的行为。休庭后,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避免二次冲突。之后,案件审理得以继续进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障律师执业提供完整证据支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本案中,对干扰律师发表意见并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的当事人,红钢城法庭依法予以训诫,并及时休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促进缓和情绪,避免了后续再次发生类似行为,既充分保障了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也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 ——依法拘留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维护律师人格尊严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某行业协会与被上诉人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邹某某系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姚某因对邹某某的庭审发言不满,在邹某某核对笔录签字时趁其不备,用左手击打邹某某右侧面颊,致使邹某某的眼镜掉落。 【处理经过】 事件发生后,法官立即指令司法警察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其他旁听人员,并对姚某依法进行训诫。2025年9月3日,绵阳中院作出(2025)川07司惩1号决定书,对姚某拘留三日。 【典型意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旁听人员对律师进行殴打的行为,侵犯了律师人身权利,扰乱了法庭秩序,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本案中,绵阳中院对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采取当场制止并予以训诫、事后依法处罚的处理措施,体现了对侵犯律师人身权利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律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案例四 律师郑某某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被处罚案 ——依法惩治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清区法院)受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邵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某作为该律所负责人参与诉讼,拒不配合对案涉合同的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因此对办案法官心生不满。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郑某某为发泄不满,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发布其在法院办公楼跟拍该办案法官的视频,并搭配“专业能力低劣”“法官收受贿赂”等相关文案;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有偿悬赏公告视频,征集该法官的违纪违法线索。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上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郑某某还多次通过口头、发送短信等方式扬言杀害该法官,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处理经过】 为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双清区法院约谈郑某某。被约谈后,郑某某主动道歉并删除不实视频及言论。双清区法院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湘0502司惩23号决定,对郑某某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此外,双清区法院向郑某某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郑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2025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对郑某某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律师郑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其对诉讼活动的意见,却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自媒体等平台多次公然侮辱、诽谤法官,歪曲、丑化法官形象,并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法官依法履职,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郑某某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认错态度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切实保障了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律师董某某违规收案被处罚案 ——依法惩治违规推广业务和索取财物行为,促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黄某某在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江苏省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师董某某存在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黄某某称,董某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达到招揽业务目的,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以需要“打点法官”为名,向黄某某索要高档香烟并暗示此为案件顺利执行所需的“活动经费”。法院查实,董某某并不认识其声称的法官,索要的香烟也并未送给任何司法人员,而是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处理经过】 2025年3月,法院对董某某谎称需要“打点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返还财物,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其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线索。司法行政机关考虑到董某某系初次违规,对董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亦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本案中,律师董某某向委托人索要财物,谎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招揽业务,属于违规招揽业务、违规执业行为。上述行为损害司法公信,依法应予规制,以促进规范律师业务推广和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 编者按: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丁博,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铁北路东段华欣家园1栋1单元1004室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21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郝元甲,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酇阳镇酇南村酇南三组224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89172.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邵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塔东居委会东二环北路152号附3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1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马传振,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5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11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阮付东,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豫泰通讯城三楼西排2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183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马锁,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市场街北段裕民巷4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533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36536779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高度,就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人权,影响家庭幸福、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并着力提升审判质效,积极参与源头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的坚定立场和一贯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人贩子”,重拳出击,决不姑息。特别是对拐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具有强抢、偷盗儿童,拐卖多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卖给他人迫使卖淫,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伤亡、精神失常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重判,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下简称“拐卖犯罪”)案件被告人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比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10个百分点。 二是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及伴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同时,注重依法惩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以下简称“收买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着力遏制“买方市场”。对收买犯罪应判尽判,对收买并有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法数罪并罚。对违法办理或者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等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拐卖、收买犯罪共犯或者以其他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对拐卖犯罪新态势和司法实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用足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方式,不断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同时,地方法院通过召开专项审判工作会议、开展审判监督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促进提升此类案件审判质效。 四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司法救助、心理辅导、安置帮扶等措施,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通过公开庭审、以案释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反拐”的社会氛围。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如黑龙江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过程中,向案涉医院发出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司法建议,有效促进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 随着对拐卖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以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拐卖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5年较2012年峰值下降77.95%,已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也要看到,拐卖犯罪手段、方式亦呈现一些新特点:采用绑架、强抢、偷盗等手段拐卖的显著减少,采取欺骗等非暴力手段拐卖的增多;涉网拐卖案件增多,买卖双方、中介借助网络平台,通过暗语发布信息,线上联络交易,突破地域限制,隐蔽性强。 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拐卖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法治引领、办案指导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四件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依法严惩基本方针。此次发布的案例,人民法院对流窜多地偷盗十余名幼儿的王某文,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并实施奸淫的邱某江,以及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出卖多名亲生子女的李某会,均依法予以重判并科以财产刑,尤其是对王某文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拐卖犯罪分子、强化经济制裁力度的鲜明政策导向。二是积极应对拐卖犯罪形势发展变化。此次发布的案例,既有发生在十几年前的案件,也有近年新发案件;既有采取偷盗手段实施拐卖导致被害家庭长期骨肉分离的案件,也有“婚介”型、亲生亲卖等非暴力拐卖案件;既有线下收买、贩卖的传统拐卖案件,也有网上拐骗、线上交易的新型拐卖案件。案件类型较为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助力提升全民“反拐”意识。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邱某江等拐卖妇女案和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对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的监护人和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陈某雅拐卖儿童案,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涉网拐卖犯罪的识别防范能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反拐工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强化司法保障,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保护,助力源头综合治理,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每个妇女和儿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的目标。 目 录 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文等拐卖儿童案——十余年间流窜多地偷盗十余名幼儿予以出卖,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二:邱某江等拐卖妇女案——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碍妇女 案例三: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出卖多名亲生子女 案例四:陈某雅拐卖儿童案——通过网络获取送养子女信息,以收养为名骗取多名婴儿予以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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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18期)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和规范律
· 学习语丨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17期)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拐卖
· 零容忍!这些行为不是“家务事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
· 新法速递丨“两高”发布《关于
· 永城法院“送法进企业”系列剪
·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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