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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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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夏嘉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 (2025)豫1481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嘉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夏嘉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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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冀泓瀚,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冀庄村冀小楼组 019 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11,496.8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小胖,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乡麻种村麻种西组 196 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50,016.4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谢玉玲,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谢庄村谢庄东组05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四季,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胡楼村胡楼三组。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3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裴龙,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书案村苏场组080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叶,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职务:商丘昇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35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87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乐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酒店乡孙酒店行政村孙酒店自然村86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25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洪超,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洪庄村洪庄组005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60,73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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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顺,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官庄镇龙潭行政村黄楼村83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2,06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晓红,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97,7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毛可,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韩六子村张大庄组013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5683元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于磊,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垒堆村二队16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4,876.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想,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郢农场19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1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支付举报人赏金1000元;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伟峰,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邴集乡符陈行政村孙寨13号1户 执行依据:(2023)豫14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至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或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能够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武井开,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大兴镇李庙村庙西201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79,888.3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庆锋,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赵堤口行政村苏集村东城集体6-88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14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邵继往,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古城村大岙363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142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83,166.9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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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对李亚伟执行悬赏的公告 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执行依据: (2025)豫14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亚伟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依法撤销被执行人李亚伟的执行悬赏信息。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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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案款专户银行变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6月17日起,本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由“农业银行永城支行”变更为“交通银行商丘分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案款专户信息 开户名称:永城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商丘分行 开户账号:一案一人一账户 开户行联行号:301506000016 二、旧案款专户停用安排 自2026年6月17日起,原在农业银行永城支行开立的案款专户正式注销并停止使用,届时不再办理任何案款的收取与划付业务。请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切勿再向原账户汇款,以免导致款项无法及时入账,延误案件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及时获取新账户信息。已收到原缴款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的当事人,如需缴纳案款,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获取对应的新缴款账户信息。自2026年6月17日起,所有罚金、执行款、保证金、拍卖尾款等款项,均应汇入新的案款专户。汇款时请在“附言”栏准确注明“案号+款项性质+缴款人名称”,例如:“(2026)豫1481执XX号执行款 张三”。 2.仔细核对账户信息。缴款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新的案款专户信息,确保户名、账号及开户行准确无误。因使用已注销的旧账户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到账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缴款人自行承担。 3.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汇款后,请务必保留载明转账金额、时间、转出及转入账户等关键信息的转账凭证,作为已履行缴款义务的依据,以备查证。 四、咨询与联系 如在案款缴纳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院: 1.案件相关事宜:请联系具体案件承办人。 2.现场咨询:可至本院执行服务中心九号窗口(地址:永城市欧亚路东段人民法院西侧审判楼二楼)进行咨询。 3. 电话咨询:可拨打电话0370-5112368咨询。 请各诉讼参与人相互转告,及时更新案款账户信息,确保案款收退工作安全、准确、高效。本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原则,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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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吕英侠,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镇夏楼村吕牌坊组035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03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323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夏嘉,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夏柏元村东南组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898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2269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高语汐,女 ,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中段牡丹小区7栋1单元501室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23146.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练忠领,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李庄村练庄南组074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38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华伟,男,2001年4月6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酂阳乡李庄村赵庄组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42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9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超,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西段214号胡同12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民终33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4192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举报的下落,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同上;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2***** 联 系 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顺利,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街道代王楼村代王楼组215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7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97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峰,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稍岗村 执行依据:(2023)豫14民终339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4192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举报的下落,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同上;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2***** 联 系 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品玉,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演集街道代王楼村代王楼组215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7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97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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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 本次发布的10件年度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工作成效。 让我们通过一组海报,走进这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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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担当出政绩 本刊评论员 时代呼唤担当,奋斗成就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面对改革发展稳定艰巨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员干部唯有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尽心尽责、苦干实干,才能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应有贡献。 深学细悟,筑牢担当作为的思想根基。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担当作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理论学习是基础。要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感悟初心使命、汲取奋进力量,廓清思想迷雾、校正政绩观偏差,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要始终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始终坚持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为党和人民事业拼搏奉献。 攻坚克难,砥砺担当作为的优秀品质。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躲不开、绕不过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高质量发展存在诸多卡点堵点,要顺利完成“十五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更加需要党员干部涵养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攻坚锐气,秉持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胸襟格局,在解决复杂问题、应对风险挑战中砥砺攻坚克难的意志品质,锤炼迎难而上的过硬作风。要大力弘扬斗争精神,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鼓足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 知行合一,锻造担当作为的过硬本领。党员干部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要加强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以用促学,既及时跟进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又主动钻研前沿领域新知识,切实克服学用“两张皮”问题,真正把“书本知识”转化为“解题能力”。要加强磨炼,主动到改革发展主战场、重大斗争最前沿、急难险重第一线,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全面提升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锻造堪当重任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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