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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溜门撬锁 案发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20 09:41:22


    夜晚不睡觉,凌晨去撬锁。案发赃物退,人亦判刑罚。6月1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江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某采取用卡钳绞断门锁的形式,在永城市西城区解放南路及工业东路“会亭”和平牛肉馆,盗窃电瓶一块,现金787元、戒指、“黄鹤楼”香烟、白酒、牛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9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所盗窃财物全部追退,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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