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法院网讯 6月22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明,2011年9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汽车站附近,因索要龙门架欠款与张某某(已判刑)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人拉开后,张某某伙同其侄子张某,张某某手持抓钩、张某手持菜刀追撵任某某至汽车站东侧一电焊门市部,张某某强行拉开卷帘门后,张某某手持抓钩朝躲避在内的张某某头部连砸数下,将任某某砸伤后,张某、张某某二人逃离现场。后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任某某系暴力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持菜刀没有伤害被害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方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