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建房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却大幅增长。永城市人民法院通过近几年审理的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发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建房者、承包人与工人之间一般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多为口头协议,有的甚至连正式的口头协议都没有达成,仅仅是经人介绍便参与到农村建房行为中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事故发生后,易产生纠纷。
2、安全防范意识缺乏。农村建房条件简陋,建房者和承包者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建设工地而无人加以制止。统计的85件案件中,90%以上的建筑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或初中以下,95%以上的建筑人员没有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3、技术水平差,设备简陋。农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约,一般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建房者和承包者凭借自身经验设计施工,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房屋结构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设备落后,安全性能没有保障。施工人员缺乏专业技术,大多凭经验和力气干活,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加之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4、政府监督管理缺失。长久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程等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滞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农村建房行为排除在外,而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办法》随《建筑法》的颁布而废止。因此,农村建房行为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二、解决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发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建房者、承包者和施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缺乏是该类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为此,要通过讲解建房安全知识,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安全知识宣传形式增强建房者及承包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施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资质审查、合同签订、施工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培训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指令改正,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建房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专业技能,减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
3、推行农村建房意外伤害保险。针对目前农村建房伤亡事故多发、事故发生后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要求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投保农村建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农村建房风险,确保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减少纠纷发生。
4、完善立法。应尽快制订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法律、法规,就农村建筑市场的承包资质、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房屋质量等加以规范。在规范性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可以制定相关条例或部门规范、地方性法规、政策对农村建房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从而保障农村建房活动的健康、有序和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