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了无过错配偶方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对第三者也享有同样的请求权。永城市法院通过对2009年至今受理的离婚案件的分析发现,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为38%、44%、50%和58%,比重逐年增长。为此,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立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无过错配偶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配偶和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既然第三者在事实上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长期以来,夫妻之间关系的行为主要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以及道德伦理来调整,道德与舆论谴责成为惩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主要手段。然而道德谴责并不能代替法律制裁,它缺乏直接的强制力,难以惩处侵犯配偶权的一方或者第三者。特别是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现象尤为严重,不仅导致了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使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且引发了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有必要将对第三者道德伦理层面的谴责上升为法律,从而来保护婚约关系中受害者的权益。
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应扩大到第三者,而且不以离婚为必要条件,过错配偶方和第三者应当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应当赋予无过错配偶方自愿选择的权利,以利于婚约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无过错配偶方可以以过错配偶方和第三者为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只请求第三者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既可以使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配偶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又可以保护现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不至破裂,有效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无过错配偶方要求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因配偶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或交于第三者支配,或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精神损害是指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甚至离婚,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而使无过错配偶方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赔偿数额以填补损害、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对配偶权的侵害的需要为宜。另外,作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也可以对第三者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