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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五项制度加强罚金收缴与管理

  发布时间:2012-09-06 08:45:50


    永城市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罚金收缴力度,规范罚金管理,使这一财产刑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法律的尊严,永城市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罚金收缴与管理举措,确保罚金刑顺利、有效地执行。

    一是实行领导亲自督办制度。对有财产刑的案件,院长和主管院长亲自部署罚金收缴方案,并着重听取承办人具体收缴罚金的工作措施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要求从立案之初就向被告人讲明罚金缴纳的法律依据以及判决前、后缴纳罚金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是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对不缴纳罚金的案件要实行审执分离,刑事审判庭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判决书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后交执行局予以强制执行,保证罚金收缴到位。

    三是实行罚收分离制度。作出罚金刑的刑事审判人员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不得接触罚金,更不允许由办案法官或庭室自己保管罚金,罚金由财务部门收取。

    四是实行收缴台账制度。在财务部门建立罚金收缴专户,对罚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对罚金的收缴情况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要求刑庭和少年庭对所有罚金刑案件逐案登记,同时对应缴罚金数额、已缴罚金数额、未缴罚金数额、收缴期限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台账完备,管理规范。

    五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刑庭、少年庭和执行局将罚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统计,编写出报告或报表,分别上报给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罚金,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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