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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实不该 入监坐牢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2-09-18 07:48:52


    常言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专偷自己单位的东西,最终入监坐牢,悔之晚矣。9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永煤集团裕东电厂职工,2011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李某、张某(均在逃)经预谋后,通过梯子翻入裕东电厂院内。吴某用扫把捂住监控,李某、张某用架子车将一根316L型无缝不锈钢管运到北墙处扔出墙外,将钢管藏匿于李某家。次日晚上,三人将钢管卖掉。经鉴定,被盗不锈钢管价值57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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