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9月1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抢劫、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三人驾车于当天下午17时许来到永城市寻找作案目标。19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中段“郑州烩面”门口,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奥迪车,被告人张某遂去撬奥迪车的车门,刘某某为其放风。张某盗窃车内现金下车后,即被受害人邵某发现并追撵,被告人刘某某和冯某某见状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在逃跑途中,持砖块将受害人邵某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邵某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后,将被盗现金5850元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后,在被害人发现并追撵途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