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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依法确认一“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发布时间:2012-10-08 09:24:30


      田女士以婆弟的名义隐名入股某医药公司,田女士持有其中一份股权证书。“天有不测风云”,在其婆弟遇车祸突然死亡后,田女士与自己的弟媳妇王女士因为这一份股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原告田女士系被告王女士的婆家嫂子,俗称“妯娌”。王女士的丈夫赵先生经营一家医药门市部,2000年永城市某医药公司改制,赵先生向该公司缴纳20万元,拥有该公司4份股权,其中田女士出资5万元,赵先生给田女士一张面额5万元、持股人为赵先生、发行号2—000032的股权证。

      2008年3月,王女士的丈夫赵先生在送货途中,遇车祸死亡。3月2日,王女士与永城市某医药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赵先生名下的20万股权性质不变,盈亏由王女士结算。一直到2011年4月,田女士一直在公司领取属于自己的一份股权分红,后因为股权红利分配问题,田女士与王女士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田女士虽非永城市某医药公司的股东,但其持有的编号为2—000032的股权证,确系田女士以赵先生的名义出资5万元,因此,应当认定田女士为实际出资人。依照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王女士给付原告田女士在永城市某医药公司结算的投资权益。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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