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嫁妆,这是我国很多地方的传统风俗。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彩礼返还和嫁妆归属问题的婚约财产纠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虽然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已有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理论界存在争议,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感情纠葛和财产权益,矛盾尖锐,执行难的问题尤其突出,执行过程中极易引发事端,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综合分析研判,此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往往并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且难以确定其个人财产。此类案件起诉时,男方一般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实际掌握彩礼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作为被告的女方来说,一般都与父母共同生活,没有独立的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执行时查无固定资产,如果银行再无其名下的储蓄,土地使用权又不能轻易执行,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应该说,被执行主体的缺陷是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错误陈旧的传统观念成为被执行人抗拒履行义务的理由。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很多人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天经地义的,并在此思想基础上形成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彩礼。这条规矩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而当判决生效后,仍然是女方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和借口。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不易。当男女关系出现裂痕以后,被执行人或者为了淡忘感情创伤,或者为了躲避对方追要财物,未等对方起诉就已外出,且居无定所,甚至下落不明。特别是随着打工族的兴起,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明显。法院缺席判决后,由于这些被执行人短则一年半载不见踪影,长则十年八年不回家乡,追要彩礼遥遥无期。
5、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履行义务的主动性较差。从情人到仇人,婚约财产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他们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反目成仇。由于参杂着感情纠葛,被执行人往往因为赌气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形成对抗法院执行的局面。
6、礼金购买了嫁妆,钱款变成了物品。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往往会用男方给付的金钱购买自己的嫁妆,然后带到男方家中。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物品且必然贬值,双方基于今后重组家庭的考虑,分手时往往都不愿嫁妆归己所有。因为金钱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一旦提起诉讼,女方又很难举证证明嫁妆是用男方给付的彩礼购买的,法院大都判决嫁妆归女方所有,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一定的礼金。而执行嫁妆必然要在男方住处进行,女方及其家庭成员又需要到场,执行时遭到男方及男方家庭成员刁难和阻挠的可能性极大,因矛盾激化产生突出事件的风险性极高。
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很多,但无外乎主客观两个方面,排除当事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因素,其他方面的成因则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尽量消除和避免,作为是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法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
一、将女方父母作为或追加为共同被告
青年男女在缔结婚约时经济上往往没有独立,甚至毫无经济收入而完全依赖父母,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大都是其父母多年积攒的血汗钱,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女方接受男方的钱物,也大都交给其父母掌管和支配。即使女方将男方给付的礼金购买了嫁妆带到男方家中,也在客观上减少了女方家庭的经济支出,因此,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儿子为结婚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其与父母的共有财产,女儿因婚约接收的彩礼客观上混同于其与父母的共有财产之中,而这种共有关系只能理解为共同共有而很难理解为按份共有,基于这种理论,就彩礼而言,男女双方与各自父母可视为先后不同的两组共同共有人。因此,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实质上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婚约关系一旦解除或破裂,男方与其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女方及其父母,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判决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男方彩礼,既可有效化解此类案件因执行主体的缺陷造致执行难的成因,也可最大限度地解决女方外出下落不明带来的执行难题。
二、尽可能将女方嫁妆判归男方所有
民间送彩礼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女方“撑面子”。一般情况下,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明知女方会优先用彩礼购买嫁妆的,不可能存在给付的彩礼应专户储存,女方不得动用的约定。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女方用男方彩礼购买的嫁妆,表面上看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当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后,实质上演化为男方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从主观意愿上讲,女方购买嫁妆的目的是供双方结婚后共同使用的,当初若不订婚就不会购买这些物品,并没有据为己有的恶意;此外,嫁妆多是家庭生活用品,种类繁多而杂乱,执行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部分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破坏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一般情况下,嫁妆的价值要低于彩礼价值。此类案件判决时,可根据嫁妆的购买价格、新旧程度、使用期限等因素,酌情折抵部分彩礼款判归男方所有,如果远低于彩礼价值,还可酌情判令女方再返还男方部分礼金,如此判决,既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经济原则,且无需日后执行嫁妆,能有效缓解法院执行难的状况。这种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无论是对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都有很好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