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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劫财伤人 犯重罪领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10-11 08:27:04


    警察是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守护者,冒充警察暴力抢劫,既是对警察的侮辱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位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位某伙同曹某某、王某、芦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计某某、王X(均已判刑)、余XX等人在永城市北关永夏路口采用拳打脚踢、手铐砸等手段,抢劫被害人任XX、孙XX二人现金4580元。赃款除曹某某多拿1000元外,余款被均分。

    1994年1月10日晚,被告人位某伙同蒋XX、王某、芦某某、姚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永商公路新桥西边冒充警察,拦住被害人刘一X、刘二X、常XX等人驾驶的货车,采取用刀子逼、扎等手段,抢劫三人现金810余元及千斤顶、车用录音机、衣服等物。赃款被六人均分。

1994年1月15日晚,被告人位某伙同曹某某、王某、芦某某、姚某某、余永生、蒋XX、李某某(均已判刑)、余XX等人在永城市永夏公路谢楼水闸处冒充警察,拦住被害人龚XX、程XX等人驾驶的货车,把程XX骗下车进行殴打,抢劫现金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某伙同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抢劫中冒充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位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十二条、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笫十七条笫一款、笫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五十条、笫二十二条笫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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