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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酿事故 危险驾驶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2-10-16 08:30:40


    醉酒驾车入刑已经半年有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基本信条,然而有的人却心存侥幸,醉酒驾车,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查明,2012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NE8990的轿车,行至永城市东城区牡丹路与开源路口、开源路与芒山路口时,先后与两辆面包车相撞。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曹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01.6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被告人曹某某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笫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侥幸心理不能有,切记开车别喝酒。莫因多贪一两杯,罚了金钱还出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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