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信、行必果,既是为人处事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倡导的行为规范。10月1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45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履行完毕,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2012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某某在马桥街上赶会时被郑某某所骑二轮电动车撞伤,后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自费治疗。因与郑某某系表亲关系,为促使张某某早日出院,被告刘某某于同年9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张某某医疗费5000元整。刘某某”。张某某出院后,多次催促刘某某付款未果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10月1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持有的欠条是在原告亲友胁迫下形成的,故不同意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又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审理法官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及案外人郑某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刘某某应承担担保责任。经辩法析理,耐心调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互让互谅,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次日,被告刘某某委托他人将4500元赔偿款项交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