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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虽只千元 拘役仨月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2-11-30 08:49:51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明,2012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在本市西城区工业路永黄路口西100米路南的一个建筑工地上,盗窃电机一个、电缆线28米、照明线32米,后又窜至西城区工业路菜市场对面的一个杂粮批发部门口,盗走放在杂粮批发部门口的一辆单排货卡上的一块电瓶。然而姜某并未就此罢休,就在姜某又窜至西城区工业路与裕东电厂交叉路口南100米路东一建筑工地盗窃工地搅拌机上的电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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