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秘密窃取必受法律严惩。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从本村赵某某的电表处私自接电,用于自家空调、电暖气、洗衣机等电器用电。经鉴定共窃电价值62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够自愿认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