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张某因与婚外异性同居,丈夫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月21日上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01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7月,张某认识了孙某,不久两人便开始姘居,后发展到公开同居。2009年9月12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男孩由己抚养,被告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之可能,原告李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自2005年起与孙某同居而未尽夫妻义务,甚至当着李某的面与孙某保持同居关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并使公众社会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导致李某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原告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