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走亲访友时喝酒助兴固然是好事,但如若酗酒闹事,甚至发生惨剧,最后锒铛入狱那就得不偿失了。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朱思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思沁和其同村村民走亲戚喝酒后回家的路上,与王集乡郭庄村村民常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朱思沁用木棍将被害人常某某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常某某系被他人用钝物打击头部致硬膜下血肿压迫生命中枢死亡。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思沁的家人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的家人对被告人朱思沁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思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朱思沁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