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杨某、张某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张某伙同绍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夏邑县火店乡村民孙某现金人民币6600元。其中,杨某分得赃款1500元,张某分得赃款2000元。次日上午,张某和孙某一起赶集时,诱骗孙某花费800余元给其购买戒指和衣服后乘机逃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张某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