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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犁地起纷争 大打出手判了刑

  发布时间:2013-02-27 11:34:06


    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只要邻里双方多一些互让互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何愁不能和睦相处。2月19日,永城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丧葬费15151.5元、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99.75元,合计人民币168831.8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永城市马桥镇闫庙村闫庙西地犁地时,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陈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韩某用手朝被害人陈某脸部煽两巴掌,后陈某倒地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和被害人陈某均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害人陈某死亡时不满47周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赔偿丧葬费15151.5元、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99.75元,合计人民币168831.85元。永城市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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