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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累从严惩 收购赃物亦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22 08:21:07


    偷盗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同样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9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乘周围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拧下锁头,连上线盗窃电动车。用同样手段先后盗窃刘XX“真爱”电动车、李XX“小鸟”电动车、洪XX“富士达”电动车、王XX“小鸟”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5713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明知上述电动车没有合法手续,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二人在驾驶车牌号为辽JJ3967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运送上述赃车行驶至永城市103卡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案发后上述电动车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行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笫三百一十二条、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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