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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牙科无资格 非法行医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4-03 15:03:59


  2013年3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开设牙科诊所,且在本市卫生局两次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给他人进行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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