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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冲动出手伤人 致轻伤赔款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27 08:38:17


    近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吃饭时,因看到其哥李一与刘二发生争执,年轻气盛的李某某不问青红皂白便持板凳将刘二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二牙齿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刘二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年轻气盛勿冲动,遇事冷静三思行;莫到受惩方知悔,遵纪守法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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