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有的人却总是见钱眼开,私心膨胀,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把钱财据为己有。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做的多么“天衣无缝”,最终还是难逃惩罚。5月27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苗桥乡某村组长的职务之便,在经手发放2009年、2010年该组群众塌陷补偿款时,未向本村组汇报,采取涂改、伪造花名册等手段侵占群众塌陷补偿款8.3万余元。其中1.15万元被本组群众黄某领走,下余的71500元被黄某某个人占有,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5.97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又退赃1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非法占为己有的71500元已全部退还,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