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以酒会友,促进彼此的感情本是好事,若因劝酒不成发生争执甚至持刀相向,则好事就要变成悲剧了。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酂阳乡某饭店吃饭期间与同村村民谭某某因互相劝酒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持刀将谭某某腹部刺伤。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谭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重型。
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某一次性赔偿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再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重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庭审过程中孙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这正是:好友小酌把酒劝,持刀相向为哪般?热情过度伤和气,好事却成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