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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3-07-08 08:29:04


    [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某公司的职工,2012年12月28日,两人的同事曹某请客,被告人黄某某与爱人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均参加了宴请,被害人张某某喝了八两白酒。饭后,曹某提出到某KTV唱歌,几人均一同前往,唱歌时又一起喝了若干瓶啤酒,张某某在唱完歌坐回沙发时,因站立不稳一下子坐在了阎某某腿上,阎某某将其推开后,张某某摇摇晃晃拍了下张某某的肩膀,黄某某便认为二人之间有暧昧关系。2013年1月7日下午,黄某某约张某某下班后在某饭家见面,称有朋友想和张某某谈点生意。张某某下班后如约来到酒店与黄某某及其三个朋友在一起饮酒谈事,席间,黄某某提及阎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问题,张某某矢口否认,黄某某见张某某不承认其与阎某某关系暧昧,便十分气愤,便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迫张某某出具10000元的借条,张某某被迫出具了向黄某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次日,张某某将黄某某告发。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张某某与其爱人阎某某有暧昧关系为要挟,在双方没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张某某出具借条,为以后直接向张某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首先,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出具借条,由于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着财产性权利,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看,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包括财产性权利,从财产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直接的、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和配合,属于对世权,而债权体现的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他人的配合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不是财产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因此,以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抢劫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特征。      

     再次,被告人黄某某强迫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虽然采取了暴力手段,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当强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条的数额较大时,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借条后,欲将借条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变成财产,向他人索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或者既遂。具体到本案而言,黄某某暴力强迫张某某出具数额10000元的借条后,尚未来得及凭借条向张某某索要10000元钱而案发,故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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