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七岁的年纪,本应是莘莘学子,经营着美好未来,然而,时年十六岁的孙某却因一时冲动,走向了犯罪的道路。7月2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孙某伙同李XX、林X、宋XX、张X(四人已判刑)窜至永城市西城区大隅口附近,尾随被害人卢XX到西城区某小街,将卢XX拽倒并殴打后,抢走其女式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00余元、手机一部和化妆品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孙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十七条笫一款、笫三款、笫六十七条笫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