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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19 10:09:27


[案情]

    2012年5月23日,永城市某物流公司与徐州市某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1535200元。合同约定了供应煤炭的数量与价格,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时付总价款的20%,煤炭全部送至徐州市某公司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8月31日,并约定了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永城市某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至2012年8月31日,徐州市某公司尚拖欠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货款352860元。2013年3月,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5286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徐州市某公司辩称: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永城市某物流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判决徐州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城市某物流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52860元及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

    [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永城市某物流公司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徐州市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永城市某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虽然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永城市某物流公司只能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二、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2012年7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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