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法院网讯 2013年9月1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吴x、刘x赔偿原告曹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3917.4元。
原告曹x在永城市311国道转盘北某汽车修理部打工,与二被告经营的汽车修理部相邻。2011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吴x叫原告到其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帮忙修车,原告在驾驶舱下上螺丝时,驾驶舱下的千斤顶突然折断,原告被砸伤,相继在永城市人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2年6月原告在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因牙齿缺失再疗安装义齿花费医疗费22834元。原告的伤情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骨折构成六级伤残,牙齿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遭到二被告的拒绝。为此,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永城市法院。
永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吴x、刘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x、刘x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而原告因牙齿缺失再疗安装义齿费用等均未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吴x、刘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