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法院网讯 9月28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2501.53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将被害人林XX约至本市某镇一水沟旁,在谈话的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陈XX遂持砖头击打林XX头部,又将其踹进路边深水沟内,继尔陈XX又到大李家村,在村民李二X家门口拿一根木棍后返回现场,又持木棍对在水沟内的林XX继续实施殴打,将林XX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后逃离现场。次日早晨林XX在水沟内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林XX颅脑损伤综合评定属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伤后,在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9天,支出医疗费用66655.33元、鉴定费用1250元、交通费1500元。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XX的人身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侵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导致被害人林XX九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XX在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辩解本人打林XX只是想出气,但没有杀死林XX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本案的被害人林XX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证实被告人陈XX在用砖头对被害人头部进行打击后,将被害人踹到路边深水沟内,后又持木棍对被害人头面部等人体关键部位进行打击,在明知被害人生死不明的情况下将其弃置在深水沟内不予救治,其在供述中亦认可有砸死被害人抵命的意图,因此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明显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诸多行为,不存在犯罪中止,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陈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诉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再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