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1月12日上午,永城市法院纪检组长辛贺与该院新桥法庭法官一起,来到永城市侯岭乡草庙村回访特困当事人韩某,并为韩某带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
通过回访了解到,2008年农历2月26日晚,韩某之女婿张某将其妻陈某(即韩某之女)用啤酒瓶殴打致死。后张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予以释放。韩某随即对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某、夏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永城市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夏某某赔偿原告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被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某、夏某某均为年近七旬的老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无任何履行能力,又不适合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而申请人韩某上有需要赡养的老人,下有两名未成年正在读书的孩子,在赔偿款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为彻底解决韩某的生活困难,辛贺回到法院后,不顾旅途疲劳,立即向院党组和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做出汇报,经研究认为韩某符合救助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一次性为韩某解决救助资金40000元。当韩某接过40000元救助金时,眼含热泪地说:“人民法官真情回访,为俺解决了一个多年来心头的疙瘩,感谢党,感谢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