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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后下次起诉时间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3-10-11 10:47:54


     【案情】

    谭某某系湖北省天门市人,2000年经人介绍与刘某某相识,2001年1月12日双方在永城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0日,刘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谭某某离婚。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该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2013年2月4日送达刘某某和谭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此次提起离婚诉讼,距上次判决不准予其与谭某某离婚的(2012)永民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之日如何确定?

    刘某某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即有权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具体而言,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满6个月则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书生效日期既不是刘某某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也不是刘某某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而是案件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结合本案,即是2013年2月4日谭某某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即2013年2月20日,故刘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谭某某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该6个月时间的限制。

    二、刘某某下一次重新起诉的起算点,究竟是从本次被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原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这四种情况。本案中,刘某某第一次起诉后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而刘某某第二次起诉因违反法律程序,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故不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的计算点,并不因为刘某某的第二次起诉而中断,6个月的起算点,依然应当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其诉讼权利不应因其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影响。

    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目的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回味夫妻感情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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