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后不是想着投案自首,而是想方设法掩盖犯罪事实,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沈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林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7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XX酒后驾驶无牌号黑色轿车载着其妻子李XX及幼子沿永城市东城区永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高庄镇谢阁路段加油站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未确保交通安全,撞住骑自行车自北向南过十字路口的马XX,致马XX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XX驾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马XX系暴力致全颅崩裂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陈XX逃逸后为逃避公安侦查,找到其老表沈XX将肇事车辆藏匿在被告人林XX家中,被告人沈XX明知是肇事车辆,伙同其岳父林XX给该车辆换掉撞碎的前后玻璃,林XX并将带有血迹的副驾驶座垫及脚垫焚烧,帮助毁灭证据。被告人李XX明知陈XX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使陈XX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对其问话时作假证予以包庇。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除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的11万元之外,被告人陈XX、李XX、沈XX、林XX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家人给予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明知陈XX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其陈XX逃避法律追究,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沈XX、林XX明知是肇事车辆,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车辆予以隐藏、维修、消除痕迹、帮助毁灭相关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酒后驾车酿事故,为逃罪责齐“帮助”,构成包庇均获刑,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