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食品类商品销售者,本应对商品的质量和顾客的人身健康负责,然而,王XX为了能让肉制品看上去更鲜艳、卖出更高的价钱,竟置顾客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狗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10月28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今,被告人王XX在卤制狗肉的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并将卤制好的狗肉在本市某集市上予以销售。经相关部门检测,在王XX家提取的狗肉每公斤含亚硝酸钠180毫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其生产的食品狗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