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收买,故意伤人,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60.01元
被告人李某系安徽省涡阳县人。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永城市双桥乡某村村民孙某,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时,受永城市李寨乡某村村民孙某的收买,窜至永城市李寨乡某村村民闫XX 的烟酒门市部。二人手持钢管对闫XX实施了殴打。经法医鉴定,闫XX左侧额骨外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2009年6月6日22时,永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城市西城区汽车站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收买、指使,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