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5月7日,永城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9月2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某偿还朱某某欠款162000元及推土机一辆,判决生效后,万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在该院对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给予司法拘留15日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家属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偿还了朱某某债务192777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且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对其房屋予以查封后,仍未履行,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法院裁判大如天,依法履行莫迟延; 欲做“老赖”岂易事?招刑返款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