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多次盗窃机动车的被告人张怀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怀民是该市农民。在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张怀民伙同他人窜至夏邑县供电局附近、县府路中段、建设路附近及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商厦、天顺宾馆后院内,共盗窃面包车、越野车5辆,共计价值197000元。其中3辆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归还失主,2辆被其销赃后挥霍。
永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怀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