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入室盗窃三十三 被判拘役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4-06-27 08:37:46


    5月20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2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至永城市西城区胜利街丁某某家,用螺丝刀、钳子等工具将厨房窗户防盗窗卸掉,翻窗入室,盗窃现金6元人民币、“伊利”纯牛奶11袋、价值27.5元,共盗窃财物价值3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58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