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不学好,溜门撬锁有一套。被告人李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没偷到一分钱,却因自己逃跑时咬了被害人一口,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悔已晚矣。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到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王管散居片,利用作案工具开锁进入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外出回家的女主人刘某某当场发现,刘某某抓住李某的衣服阻止其逃跑时被李某挣脱,致刘某某倒地受伤,后刘某某的儿子下楼追赶上被告人李某时,右手食指被李某咬伤。李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