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聪明不用在正处,聪明反被聪明误”。无业人员李某某把聪明用在了利用破坏取款机并在旁边贴安全提示诈骗钱财上,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2013年5、6月间,李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到广东省、湖南省、山西省、河南省开封市、永城市等地,用事先准备的塑料小切块堵住银行ATM机出款口,并在ATM机旁边贴安全提示卡片的手段,使被害人在取款时钱无法取出,被害人误认为安全提示卡片上的电话为银行服务电话,在被害人拨打电话后,李某某的同伙指示被害人将银行卡上的钱转移到指定的账户,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3年5月30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开封市金明区西环城路工商银行大庆路支行ATM机取款时,被骗转账现金49988元;2013年6月2日被害人王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被骗转账现金245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