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某有三个儿子,刘大某和刘二某均成家生子,刘三某没有成家,以收废品为生。刘某某1999年去世,刘大某也于2005年因病去世,2012年2月3日,刘三某在收废品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遗产50000元。刘大某儿子刘某认为其父刘大某与刘三某系同胞兄弟,自己也应有继承权,要求与叔叔刘二某一样分得刘三某的遗产,但刘二某认为刘大某已先于刘三某死亡,刘某没有继承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继承法只是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没有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可能享有代位继承权。遂判决驳回了刘某要求继承刘三某遗产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一、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三、继承法只是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没有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结合本案,刘某作为刘三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刘大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可能享有对刘三某遗产的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