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15日,杨某某和闫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碰见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对闫某某说,张某某最近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咱们向他要点钱花。然后二人拦住张某某及同行的三名男子,杨某某说:“听说你最近赚了不少钱,是不是干什么违法的事了,借3000块钱我们花花。”张某某掏出自己身上的800元钱给了杨某某和闫某某,表示不用还了。杨某某坚持要3000元,张某某不从,杨某某打了张某某一巴掌,闫某某接着踹了一脚,让张某某回家去拿钱。然后三人一起到张某某家楼下,张某某上楼取钱,杨某某和闫某某在楼下等。不久,张某某下楼将3000元现金交给了杨某某、闫某某。后杨某某和闫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和闫某某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区别。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是两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二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三是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即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三、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就本案而言,第一,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打了一巴掌,闫某某踹了一脚,只是实施了轻微的暴力,其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第二,张某某同意回家拿钱的时候,杨某某和闫某某并没有跟上去,只是在楼下等,也就是说张某某在此期间完全可以选择不交出金钱或打电话报警。第三,抢劫罪要求暴力程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杨某某和闫某某的暴力远没有达到抑制张某某反抗的程度,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强取的数额3000元也达到敲诈勒索罪的较大数额,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