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非法占地的审批手续,竟“另辟蹊径”购得假的土地使用证,到头来土地没用成,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换来了拘役三个月的刑期。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袁某在永城市某村非法占用村民袁某甲、袁某乙、靳某某三家的土地违规建房,为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袁某通过街头广告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分别为袁某甲、袁某乙、靳某某。经相关部门鉴定,三本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