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三十而立、四十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可是在敬老院内安享晚年的蒋某某和刘某某,却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结果一个受伤住院,一个伤人获刑。法院判决蒋某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其系盲人,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某与刘某某同住在永城市太邱镇敬老院内,2014年5月11日中午13时许,因打扫卫生刘某某向蒋某某找拖把,见他没有拿来,就骂了蒋某某几句,后来刘某某去宿舍找蒋某某时,蒋某某一手拽住刘某某的胳膊,一手拿着钢筋棍朝刘某某头上砸,将刘某某头部、手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且系盲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