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借款,竟通过使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的方式行骗,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被告人陈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隐瞒其所有的房产证已被注销的事实,用该房产证作抵押,与郭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6万元。后经郭某某多次催要均未还款。案发后借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产权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能够投案自首,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提供担保本是承担责任的体现,使用虚假产权作抵押骗得借款则完全违背了诚信的初衷,于法于情都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