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为民乃为官之道,而高某竟背道而驰,利用手中权力牟取一己私利,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最终,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本市某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虚报本组急搬费领取人员名单,将冒领的54人急搬费20250元据为己有。2012年秋季,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小组组长,利用发放该组本季度新增的15.4亩青苗赔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中的1700余元据为己有。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利用发放“某某乡阳光社区安置订房通知书”的职务便利,将4套安置房指标先后转让给杜某某、杜某甲、杨某某和王某,共收取转让费72000元,全部被其据为己有。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某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本组塌陷土地相关款项的领取以及安置房屋指标的分配中,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官位不论大小,为民才是王道;只牟一己私利,法律决不轻饶。